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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应明确不动产的主体和范围

光明日报  2014-11-07 09:29

[摘要] 近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家座谈会”上表示,对于不动产的范围,应实行正面清单完备例举方式提出,不能以“等”来做法定描述,同时,应当对不动产主体给予明确界定。

近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专家座谈会”上表示,对于不动产的范围,应实行正面清单完备例举方式提出,不能以“等”来做法定描述,同时,应当对不动产主体给予明确界定。

“现有条例草案回避了这个问题。自然人、农村集体、法人(经济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都应视为申报不动产的主体,并负有相应的义务。”刘尚希认为,产权与所有权的内涵与外延是不同的,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考虑靠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情,应把产权分为两类:一是公共产权,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权下衍生出来的各类他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农业土地承包权、公有土地上的附着物等;二是私人产权,即从私人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各类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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