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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二手房资金监管细则出台 严禁房产中介碰房款

芜湖楼市  2016-08-26 09:35

[摘要] 近日芜湖市住房城乡建委、芜湖市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分行联合出台《芜湖市市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下称《办法》)。

近日芜湖市住房城乡建委、芜湖市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分行联合出台《芜湖市市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结算帐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通过结算账户进行。交易结算资金进入结算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结算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以下为文件全文: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局 中国人民银行 芜湖分行关于印发

芜湖市市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芜市建〔2016〕15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市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分行

2016年7月1日

芜湖市市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

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流转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委托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划款结算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用于存量房交易的货币资金,即购(售)房款,不包括办理存量房不动产登记中的各项税、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部门,其下属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结算帐户开立、变更、撤销进行核准。

国土资源局负责存量房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结算帐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通过结算账户进行。

托管机构及商业银行不得向交易当事人收取手续费。

交易结算资金进入结算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结算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协商一致,约定通过结算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凭双方身份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书》”)。

第七条 买受人全款交易无需贷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托管协议书》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结算帐户,托管机构向买受人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以下简称“《托管证明》”)(一式三份,转让人、买受人及托管机构各一份)。

2.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3.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记载登记簿后,转让人凭身份证原件、《托管协议书》、《托管证明》向托管机构申请领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4.托管机构核对转让人身份证、《托管协议书》、《托管证明》无误,并通过系统联网确认房屋登记已记载登记簿,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托管机构在通过系统联网确认房屋转移登记已记载登记簿的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八条 买受人需要申请办理存量房抵押贷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 买受人将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存入结算账户,托管机构出具《托管证明》(一式三份,转让人、买受人及托管机构各一份)。

2. 买受人持《托管证明》及存量房抵押贷款相关材料向贷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银行与买受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

4.存量房转移和抵押登记记载登记簿后,买受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托管协议书》、《托管证明》至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银行按照约定将贷款划入结算账户。

5.转让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托管协议书》、《托管证明》向托管机构申请领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6.托管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7.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托管机构在贷款划入结算帐户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安排专人每天负责查核结算账户,确保所有进账款项与《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及进账单相符。发现有误的,应立即通知交易当事人,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 转让的存量房已设定抵押权且未还清贷款的,买受人存入专用帐户的金额如大于该房屋未还贷款金额,可以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登记等组合登记业务,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终止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托管协议书》、《托管证明》到托管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已申请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终止交易的,除提供前款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已撤销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按前款要求至托管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托管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易结算资金的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对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确保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提现。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共同解释。市辖四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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