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住房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住房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和医生、教师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同时,继续扩大保障覆盖面,在上述人员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二、充分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租房和安置房转换试点工作。在条所列人员应保尽保、房源有富余的情况下,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可将公租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同时,应按照市已出台的办法,加大租售并举的力度。
三、实行租补分离。财政部门可将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符合市、县(区)有关租房优惠条件的企业应金与低保、低收入家庭核定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及对企业优惠的部分直接补助给公租房运营机构。
四、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办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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