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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告

芜湖楼市  2017-11-21 09:53

[摘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这一战略定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调控一系列部署,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这一战略定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调控一系列部署,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广告规范范围

对广播电视报纸类媒体广告、网络类媒体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户外类媒体广告、印刷类媒体广告、通讯(手机短信息)类媒体广告、预(销)售现场布置的实物类广告、其他涉及房地产项目信息的广告,依法进行管理和规范。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规范重点

(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1、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

2、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的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3、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4、房地产广告有附赠内容表述的,应当准确标明附赠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5、房地产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二)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对房地产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2、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 值或投 资回报等承诺。

3、不得使用“”、“级”“”、品牌、、等化用语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以“”、“名校”等内容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5、不得出现其他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禁止的内容。

(三)房地产销售广告中应载明房地产销售准(预)售证号

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申领“**卡”、“会员卡”等涉嫌变相预售行为的广告。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 部 认购”、“内 部 认订”、“内 部 登记”、“预 订”等进行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落实规范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委托设计、制作、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广告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月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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