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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商品房备案监管通知

芜湖楼市  2018-01-17 15:01

[摘要] 芜发改审批〔2018〕9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芜发改审批〔2018〕9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办〔2017〕36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芜政〔2017〕89号)精神,经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研究,作出如下通知:

一、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原则

(一)坚持“三严格”要求,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1、严格商品住房备案条件;

2、严格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涨幅;

3、严格按照备案后房价做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

(二)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芜湖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加强对新申请预售许可楼盘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并结合楼面地价等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

面积、申请备案价格、拟开盘时间)。

2、填写准确的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价目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等。

4、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汇总表。

5、申报的销售价格构成表(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利润等)。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等。

三、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1、首次销售的项目,原则上以2017年2月份该地段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实际网签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为基础,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等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2017年2月份该地块周边楼盘没有实际网签成交均价的,或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成交价的,由市住建委提供该地块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近3个月的实际网签成交均价。若市住建委提供的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低于该地块周边楼盘原备案均价5%以内的,按照周边楼盘原备案均价,确定该批次的备案价格。

2、非首次销售的项目,原则上以2017年2月份该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实际网签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为基础,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备案价格。2017年2月份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低于原备案均价5%以内的,按照该楼盘原备案均价,确定该批次的备案价格。2017年2月份该楼盘没有网签成交均价的,或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成交价的,由市住建委提供该楼盘近3个月的实际网签成交均价。若市住建委提供的该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低于原备案均价5%以内的,按照该楼盘原备案均价,确定该批次的备案价格。

3、一年以上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楼盘项目,由市住建委提供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周边楼盘近3个月的实际网签成交均价(实际网签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等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若住建委提供的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低于该地块周边楼盘原备案均价5%以内的,按照周边楼盘原备案均价,确定该批次的备案价格。

4、为遏制备案价格虚高,引导房地产企业实事求是申报实价,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5%以上的,需重新办理价格申报手续,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一律暂停网签,转为现房销售。

5、自芜政〔2017〕89号文件实施后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自办理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上调,超过3个月再次申报备案价格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全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4%。

6、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办〔2017〕36号)文件出台后,采取“限地价、竞市场调控房”、“限地价、竞配(代)建公共配套设施或缴纳义务教育等设施代建资金”方式出让土地的,严格执行地块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竞得方无偿提供市场调控房和配(代)建的公共配套设施或缴纳的义务教育等设施代建资金均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成本”的要求。对部分地块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的,在价格备案时,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项目楼面地价等成本因素,并结合周边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的备案价格,合理确定该楼盘的备案价格。

7、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室内实施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对装饰装修费用在2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含2000元/平方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装饰装修费用详细成本清单,并经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认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对装饰装修费用在

2000-3000元/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装饰装修费用详细成本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认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交芜湖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销售精装修商品住房的开发项目,须具备精装修商品住房的样板房和装饰材料展示房。精装修装饰设备、材料详细标准作为附件纳入购房合同,合同中须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精装修商品住房的基本情况,须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并公示。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备案销售的精装修商品住房仍按原装修标准执行。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需将拟预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资料报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发改委(物价局)通过对备案资料审查(现场勘察)予以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住建委办理预售许可。

9、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市住建委、国土局、城乡规划局、土储中心参加,成立“芜湖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对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协调小组研究。

四、住房价格备案的监管

1、商品住房备案价格需与市场价格相适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报备案价格的,市发改委(物价局)将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指导申报的备案价格。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暂不办理价格备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房屋的销售状况、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房屋总售价、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单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内容。

3、完善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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